近年來,在水利部、長江委和省水利廳的關心指導下,在市委、市政府的堅強領導下,九江市各縣(市、區)黨委、政府和市直及駐市相關職能部門相互配合,充分發揮河湖長制和全市采砂統一管理工作體制機制優勢,大力開展河道采砂管理專項整治,有力地維護了全市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總體可控、平穩有序。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市采砂辦收集甄選了一批典型案例,公開向社會發布,供各地結合實際參考借鑒。
案例一:柴桑區江洲水域非法采砂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20日市長江聯合執法隊在長江九江柴桑區江洲水域現場查獲非法采砂的改裝吸砂船、運力船各一艘及非法江砂3600余噸。經查明:運力船主陶某某經“黃牛”中介方某介紹,與安徽人高某某、李某某為首的非法采砂團伙合伙在長江八里江交界水域多次進行非法盜采江砂,后銷贓賣給碼頭貨主黃某某,再將非法收購的江砂出售,陶某某等人盜取的江砂共計10000余噸,涉案價值近60萬元。
處理結果:該案主犯陶某某犯非法采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犯罪工具吸砂泵船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該案主犯高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8萬元。
案例二:都昌縣老爺廟水域非法采砂案
基本案情:2019年2月23日九江市鄱陽湖聯合執法隊在鄱陽湖都昌縣老爺廟水域時發現有非法采砂行為線索,通過偵查取證查明:2019年2月15日至2月23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鄒某某等人多次使用隱形采砂泵船在鄱陽湖都昌縣老爺廟水域非法采砂,并由羅某某等人聯系龔某某、尹某某、朱某某等人20余船轉移所偷采的湖砂并銷售給他人,該團伙非法采砂共計50000余噸,涉案價值300萬元。
處理結果:經法院判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熊某某、鄒慶平、許某某、李某某等三十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至拘役三個月不等的刑期。
案例三:柴桑區城子鎮水域非法采砂案
基本案情:2021年3月8日晚上,九江市長江聯合執法隊在日常巡查中通過熱成像夜視儀偵查發現在柴桑區城子鎮水域有非法吸砂船正在偷采作業,當場抓獲非法采砂人員多人,并查扣盜采江砂3200余噸,價值20余萬元。九江市公安局水上分局通過深挖細查,成功打掉了一個橫跨贛鄂皖蘇四地的非法采砂犯罪團伙,目前已查實該非法采砂犯罪團伙盜采江砂近30000余噸,涉案價值超過200余萬元。
處理結果:該案件經法院判決,犯罪嫌疑人鄒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8萬元,孫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20萬,同時向紀檢部門移交公職人員犯罪線索2條。
案例四:長江九江段非法采砂案(公安部督辦)
基本案情:2021年8月19日晚11時,九江市公安局水上分局聯同市長江聯合執法隊各部門出動執法隊員十余人在長江鳊魚灘水域發現非法采砂現場并迅速展開圍捕。經過連續13小時的通宵奮戰,將涉案的吸砂泵和運砂船依法予以扣押至集中??奎c。經調查,涉案犯罪嫌疑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承認偷采江砂4420余噸,價值30余萬元。
處理結果:該案主要犯罪嫌疑人陳某某違反《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構成非法采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7萬元。該案作案工具價值600萬“隱形吸砂泵”和4422噸江砂被判決依法沒收,上繳財政。
案例五:偽造證明票據非法采砂案(公安部督辦)
基本案情:2021年1月,長航公安九江分局會同長航公安南京分局聯合偵辦,查明犯罪嫌疑人劉某法通過“黃牛”聯系上吸砂人員洪某,洪某聯系吸砂船主假借工程名義在長江九江段水域非法采砂,由犯罪嫌疑人方某偽造合法來源證明后,將盜采江砂運至江蘇南京等地銷贓的違法事實。
處理結果:目前,該案4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現已查明涉案江砂2萬余噸,涉案金額180余萬元。
案例六:鄱陽湖松門山水域非法采砂案
基本案情:2020年7月23日都昌縣水上公安派出所受理匿名舉報線索,偵辦查明,都昌縣某村村民張某某在2019年以自建房用砂為名,自行購買渡船和鏟車,伙同他人兩次到鄱陽湖松門山、松古山處偷采黃砂并進行售賣,共計1259立方米,造成國家資源損失169022.7元。
處理結果:由于張某某還涉嫌一起尋釁滋事案,隨案同訴。經都昌縣人民法院審判,張某某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犯非法采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案例七:修水縣河道非法采砂案
基本案情:2021年9月6日晚上,修水縣水利局接到舉報在太陽升鎮坪塅村河段河道發現非法采砂行為,執法人員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當場查獲1臺挖機和3輛運輸車。通過排查走訪和測量,確定了非法采砂當事人,現場挖方為6343.9立方米。修水縣水利局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將本案移交至修水縣公安局。經公安機關查明,陳某祖等14人于2021年3月—2021年9月6日在太陽升鎮坪塅村河段河道多次非法開采砂石。
處理結果:經法院判決,陳某祖等9人犯非法采礦罪,判處六個月至一年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董某放等4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至八個月,陳某旭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
案例八:永修縣河道非法采砂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蔡某某伙同馬某某、朱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在位于江西省九江市永修縣虬津鎮虎山造紙廠藕潭組修河水域段,雇傭挖機師傅朱某某利用挖機非法盜采河砂,并通過朱某俊將盜采的砂石銷售,從中非法獲利。經測量,盜采的砂石數量為379.3立方米,2020年3月27日,經永修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盜采的379.3立方米砂子的價格為54240元。
處理結果:該案主犯蔡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馬某某、朱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朱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朱某俊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案例九:運輸無合法來源證明砂石案(行政案件)
基本案情:2021年7月2日,湖口縣水利局在長江湖口水域查獲一艘大型可疑運砂船,船主未能提供砂石采運管理四聯單,通過調查認定為非法砂源。經第三方測繪公司計量,共7382.66噸,案值約41萬元,
處理結果:湖口縣水利局依據《長江保護法》相關規定,沒收并公開拍賣了該船砂石價值79.7萬元,并對該船主處罰82萬元。同時通過聯合執法機制,港航管理局和長航公安分別對其違法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當事人罰款人民幣7000元整的行政處罰和駕駛員予以行政拘留10日并處罰款1000元的處罰。
案例十:瑞昌市河道非法采砂案(行政案件)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15日瑞昌市水利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在洪下鄉瓜坑自然村瓜坑大橋北側查獲1臺鉤機和數臺運輸車輛在裝運砂石,執法人員當場進行制止,并現場扣押挖機和裝有河砂的車輛。經查,當事人汪某未經相關部門許可擅自利用鉤機開采砂石向工地售賣,合計50噸左右,并造成瓜坑大橋北側出現一個約長10.2米寬5米深1.2米的砂坑,嚴重破壞河道生態環境。
處理結果:瑞昌市水利局對當事人汪鵬未取得采砂許可的情況下,擅自非法采砂的行為,依據《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當事人處罰款人民幣叁萬元并沒收違法所得壹仟元的行政處罰。